为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确保机构编制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使机构编制工作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编办依据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市直机构编制事项跟踪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别对机构编制事项跟踪监督的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时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了跟踪监督的范围。规定凡是经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编办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纳入跟踪监督范围,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名义公布的机构编制事项为重要事项,以市编办名义公布的机构编制事项为一般事项。二是明确了跟踪监督的对象。规定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为跟踪监督对象。三是明确了跟踪监督的内容。即包括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市编办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各有关单位履职情况、机构编制情况及人员编制情况等。四是明确了跟踪监督的方法和程序。跟踪监督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单位情况说明、查看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五是明确了跟踪监督的时间。对重要事项的跟踪监督,一般在机构编制事项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进行;对一般事项的跟踪监督,一般在机构编制事项公布后2个月内进行。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审批后执行情况和效果的掌握了解,有效改变“重审批、轻监督”“只批不管”等现象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