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意见
东办发〔2003〕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涉及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及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设置模式和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和管理势在必行。
《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从制度上克服和避免申报审批过程的随意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合理配置事业资源,提高事业单位整体效能,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依照《规定》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要求,落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
(一)实行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制度。今后,市、县区及各部门、单位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等事项,其举办主体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规划预测,提出立项意见,填写《设立事业单位立项申报书》或《调整事业机构编制立项申报书》,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下年度立项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研究,集中审理,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确定立项计划。
各县区确定的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由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填写《市、县(区)属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汇总表》和《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报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宏观调控目标,结合各县区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状况等因素,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及时核准立项计划。
市本级确定的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填写《市、县(区)属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汇总表》和《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报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未列入立项计划的,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专门规定外,一律不予受理。各级撤销事业机构、核减事业编制的事项,可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办理。
(二)严格事业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事业机构编制申报审批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县区及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核定及调整的立项计划经核准确定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论证、实地考察,重要事项实行专家审评制度,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并按照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定或研究。
机构编制部门对经研究同意批复的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送领导审签后行文。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要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区有关部门,作为人员配备、工资计划、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等方面管理的依据。
按照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要求,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今后,所有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明确机构规格,只规定事业单位设置相当级别的领导职位。
(三)建立变更、撤销和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出现依法应予撤销、举办主体决定撤销、职责任务消失、性质改变、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的,其举办主体或拟撤销单位应在30日内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撤销方案。
机构编制部门对撤销理由和依据、撤销单位的职责任务转移、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撤销条件的,及时予以撤销。凡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批准设立的机关可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
(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一是鼓励有条件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过渡;有条件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作逆向调整。二是切实做好现有事业单位的结构调整。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或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合并,提高其规模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三是严禁新设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对现有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转企改制。四是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实行冻结,不再受理各部门与清理整顿无关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编制总量增长。属于新增职能,应当首先交由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业务相近或职能弱化、任务不足的单位承担;确需新增机构编制的,本着“撤一建一”、先减后增、多减少增的原则,通过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的办法解决。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上,力争实现只减不增。经费自理的事业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搞好总量控制。市、县区及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均以上年度编制统计年报为基数,结合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状况等,区别不同经费来源,分年度按下管一级的原则控制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四、严格执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完善机构编制、人事计划与财政预算管理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是各级组织部门选配干部,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和核拨经费,银行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的依据。
1、各部门、单位在配备事业单位科级(县区含股级)领导干部时,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相应机构编制部门核定领导职数的文件,没有空额职数或职数已满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2、各级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下达增人计划,并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编制与增人计划卡》,用人单位凭《编制与增人计划卡》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核拨经费、养老保险等手续,然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落编事宜;除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一律不得超编制安置。充分发挥工资在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中的杠杆作用,按照事业单位确定的经费形式和有关工资政策,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确保经费形式与工资政策的一致性。
3、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确定的经费形式和编制员额编制年度预算和核拨经费,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经费总额包干制度。
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非政策性超编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事业机构编制自律机制。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严禁干预下级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特别是严禁要求县区(乡镇)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或者把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与核拨经费、审批项目挂钩,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等。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建立《规定》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明确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到严格执法。各县区可根据《规定》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新体制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和年度考核工作,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工作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从制度上解决事业机构编制重审批轻管理问题。
对违反程序、超越权限办理事业机构编制事项的县区和部门、单位,要冻结其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对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予以严肃查处。
(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规定》全面落实。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在今年提出“立项申请”以前,市、县区及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为实施新的管理制度做好准备。
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所需《设立事业单位立项申报书》、《调整事业机构编制立项申报书》、《市、县(区)属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汇总表》《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申报表》,请与市编办联系领取(电话:8381194)。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