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工作的意见
东办字〔200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厅字〔2007〕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要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今后县区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市审批,并按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当前,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市里进行总量调控。各部门不再新增内设机构,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整合。要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各部门使用的行政编制是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行政编制总额分级核定的。各级党委、政府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群机关的编制。行政机构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事业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审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行政编制的使用,解决和消化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涉及乡镇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审批。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人员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三、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是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和编制总量。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机构的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确保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
认真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严格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制度。市直各部门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事项,须由举办主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增设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提高机构规格的,一律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在机构编制总量内,设立、撤销、合并或改变事业单位类型的,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将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
四、健全完善机构编制协调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东办发〔2006〕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协调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按照规定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干部,组织部门未审核同意的,人事、财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计划、核拨工资经费。
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五、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纠正。对应追究责任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依法办事,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及时掌握机构编制工作新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进作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