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机构编制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由市编办研究批准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立、增加人员编制等事项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三条 机构编制项目化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按调研论证、集中听证和评估验证三个程序进行。
第二章 调研论证
第四条 市直部门、单位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同时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项目化管理申请书》。
第五条 项目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和依据。
(二)管理服务范围、工作量等相关要素的分析。
(三)分列岗位、工作量化及所需编制数额分析。
(四)外地同类机构编制设置配备情况。
(五)预计运行效果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机构编制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建议,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项目化管理调研论证报告书》。
第三章 集中听证
第七条 市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市行科所)负责机构编制项目集中听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听证会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九条 听证程序及要求
(一)整理机构编制项目相关资料。
(二)成立听证委员会。一般由相关专家7-9人,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及服务对象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三)向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发出听证预告。
(四)陈述答疑
1、项目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2、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调研论证情况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3、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和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现场解答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并对申请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五)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讨论审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听证项目进行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相关专家占70%,“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占30%。
(六)作出听证结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项目化管理听证报告书》。
第十条 经过听证评议,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研究审批;达不到80分的,由项目申请部门、单位对提报项目进一步调研,充实完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另行听证评议。
第四章 评估验证
第十一条 凡经过集中听证程序批准的项目均实行一年试运行期。运行期满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评估验证内容:机构编制项目的启动运转情况、职责履行及工作开展情况、人员编制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评估验证通过内部评议、实绩评议和社会评议三种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一)内部评议(占20%)。通过个别谈话和发放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1、发布评估验证预告。
2、公示机构编制项目实绩。
3、个别谈话。项目申请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并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评估验证测评表》,征求对机构编制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实绩评议(占80%)。采用听取汇报和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由市编办和相关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及服务对象分别对涉及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进行查验评估。
1、依据评估标准,市编办相关业务科室组成评估验证组,对工作实绩进行实地查验,听取部门、单位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客观评估验证。占该项总分的70%。一般与内部评议同时进行。
2、相关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及服务对象根据工作实绩资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议。占该项总分的30%。
(三)社会评议。根据工作需要,需进行社会评议的,委托中介机构,面向服务对象,采取民意调查方式进行。分值单独计算,作为评估参考。
第十四条 根据评估验证结果,将验证项目划分为三个类别: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60-79分的为二类项目,59分以下的为三类项目。
第十五条 形成评估验证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运用。对一类项目转入正常管理。对二类项目限期整改,一年以后再进行复评,仍达不到一类者,按三类处理。对三类项目进行通报,机构予以撤销,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流。期间,冻结该部门、单位编制,不得提报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需由市编办研究批准的县区机构编制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