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提交人: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胜利大街7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构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建立市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台账相关工作,对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承担机构编制实名制公示和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承担实名制信息共享与应用,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承担工资联审相关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评价相关工作。“智慧编办”建设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举办单位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2.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3.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科级干部,开展年度考核等工作。4.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协调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和服务工作。参与机构编制实名制工作的规划、政策、标准等研究拟订。承担相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数据维护科。承担市级机构编制实名制台账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市级机构编制数据库的录入、更新和维护相关工作。承担动态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工作。

三)统计分析科。负责机构编制月报统计、年报统计,运用统计数据为机构编制决策提供支撑。承担实名制数据公示工作。承担实名制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承担工资联审相关工作。

(四)运行监测科。承担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评价相关工作。承担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监测调度和反馈评价。

(五)智慧编办建设推进科。负责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进“智慧编办”建设,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数据化、智能化。承担市机构编制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相关系统的技术支撑服务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网络舆情监控和阵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 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1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