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市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中心,挂东营市机构编制电子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胜利大街7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构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对市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开展事业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评估分析工作。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第三方评估相关工作。承担机构编制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市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举办单位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2、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3、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科级干部,开展年度考核等工作。4.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价服务科。负责对市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益服务、辅助支撑等情况进行评价,推进评价结果的应用。协助做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设计、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
(二)跟踪问效科。承担事业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评估分析问效工作。收集部门单位和社会群众对事业单位履职服务、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使用等情况的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承担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第三方评估相关工作。
(三)电子档案管理科(挂机构编制研究室牌子)。承担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工作。承担机构编制档案电子化工作,开展档案信息的数据分析和应用工作。承担机构编制调研课题的牵头组织和成果推广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信息宣传相关工作。编辑《东营机构编制管理与研究》,并做好相关阵地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 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登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中共东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2021年5月25日